VOIDION 綜合服務條款

本中文版為翻譯版本,如有不一致,以韓文版為準;但居住於台灣之使用者以本繁體中文版為準,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以日文版為準。對居住於魁北克之消費者,優先提供法文版;法文版與其他語言版本內容不同時,消費者得依《法語憲章》第91條,依其利益援用任一版本(第44條第4項)。

公司:VOIDION(보이디온)
施行日:2026年10月1日(首次施行 2026年8月26日)

本條款依循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線上及行動遊戲標準條款》(2024年2月27日修訂)之體系及內容,並共通適用於 VOIDION 所提供之一切遊戲服務等。僅適用於個別服務之事項,由該服務之營運政策訂定。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上開標準條款及相關法令。
第1章 契約 1 目的2 用語定義3 條款之揭示、說明及修訂4 條款以外之準則5 申請使用及使用契約之成立6 未成年人 第2章 帳號及個人資料 7 帳號之管理8 帳號連動及更換裝置9 個人資料之保護10 休眠及長期未使用帳號 第3章 本公司與使用者之義務 11 本公司之義務12 使用者之義務13 禁止行為 第4章 服務之使用 14 服務之提供15 服務之中斷16 服務之變更17 付費內容之購買及付款18 機率型道具19 廣告20 發布內容21 著作權22 遊戲資料23 通知 第5章 解除契約、終止及限制使用 24 解除契約25 未成年人付款之撤銷26 使用者之終止27 本公司之終止28 限制使用29 異議30 服務之結束 第6章 損害賠償及退款 31 損害賠償32 本公司之免責33 責任限度34 溢收款項35 儲值點數之退還36 申訴處理及爭議解決37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第7章 補充規定 38 青少年保護39 違規行為之調查40 內容之性質41 整併、分離及移轉42 活動及預先登錄43 禁止轉讓權利44 條款之解釋 第8章 個別服務之使用 45 與應用程式商店業者之關係46 付款方式47 期間制商品48 帳號安全49 社群功能50 連結至外部服務51 使用紀錄之運用52 客戶支援 第9章 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特別規定 53 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特別規定 第10章 居住於加拿大、魁北克之使用者特別規定 54 居住於加拿大、魁北克之使用者特別規定 第11章 居住於台灣之使用者特別規定 55 居住於台灣之使用者特別規定 附則 修訂紀錄營業者資訊

第1章 契約

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範 VOIDION(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一切線上、行動遊戲及其附隨之網路、網頁、客戶支援等一切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於使用該等服務時,本公司與使用本服務者(以下稱「使用者」)間之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本條款共通適用於本公司現在提供及日後將提供之一切個別服務。僅適用於個別服務之事項,由該服務之營運政策訂定,其內容與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第2條(用語定義)

  1. 本公司:指提供本服務之 VOIDION。
  2. 遊戲服務等:指本公司所提供之線上、行動遊戲,及其附隨之網路、網頁、客戶支援等一切服務。本條款所稱「本服務」,即指遊戲服務等。
  3. 個別服務:指本公司所提供之各款遊戲,或與其相當單位之服務。
  4. 平台:指本公司為提供遊戲服務等所利用之應用程式商店、社群服務、外部帳號提供者等。
  5. 使用者(會員):指同意本條款並使用本公司所提供服務者。
  6. 帳號:指為識別使用者及提供本服務而賦予之唯一資訊。依個別服務之不同,亦得以無須另行註冊會員程序之匿名帳號賦予。
  7. 帳號資訊:指與帳號連結之識別碼、所連動之外部帳號資訊、付款資訊、使用紀錄等,使用者提供予本公司,或於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產生之一切資訊。
  8. 遊戲資料:指進度、持有內容、設定等,因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結果而記錄於本公司伺服器之資訊。
  9. 內容:指本服務內所提供之道具、角色、遊戲幣、功能等一切數位資料。
  10. 付費內容:指使用者支付價金購買之內容。
  11. 免費內容:指本公司免費發放,或使用者透過遊戲進行、觀看廣告、參加活動等所取得之內容。
  12. 儲值點數:指使用者以現金儲值後於本服務內使用之預付式電子支付工具,並包含儲值時額外發放,或以活動、獎勵等方式免費發放之點數(以下稱「免費點數」,第35條第6項)。名稱依遊戲而異(例:箱怪現金)。
  13. 遊戲幣:指透過遊戲進行而取得,或以儲值點數兌換後使用之遊戲內貨幣。名稱及種類依遊戲而異。
  14. 機率型道具:指購買或使用時所提供之內容,其種類、效果依機率決定之內容。
  15. 應用程式商店:指散布本服務並進行付款之平台(ONE store、Google Play、App Store、Apps in Toss 等)。
  16. 營運政策:指本公司為適用本條款而訂定,並公告於本服務內之細部標準。
  17. 期間制商品:指會員、移除廣告券、通行證等,於特定期間內提供權益之付費內容。

本條款未定義之用語,其意義依相關法令及一般交易慣例。

第3條(條款之揭示、說明及修訂)

  1. 本公司將本條款之內容張貼於本服務初始畫面或本公司網頁,使使用者易於知悉。
  2. 本公司得在不違反韓國《約款規制法》(약관의 규제에 관한 법률)、《內容產業振興法》、《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遊戲產業振興法》、《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3. 本公司修訂條款時,將載明適用日期及修訂事由,自適用日前7日起公告。但對使用者不利之修訂,則自適用日前30日起公告,並以本服務內通知、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使用者個別通知。
  4. 本公司依第3項公告時,已明確一併告知「於適用日前未表示拒絕之意思者,視為同意」之旨,而使用者未明示表示拒絕之意思者,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5. 使用者有不同意修訂後條款之權利;不同意時,得依第26條終止使用契約。此時,得依第24條及第35條請求退還款項。
  6. 不受第3項至第5項及第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對居住於魁北克之消費者變更本條款及營運政策時,依第54條第9項。對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及居住於台灣之使用者,分別依第53條第11項及第55條第15項。

第4條(條款以外之準則)

  1.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營運政策、《線上及行動遊戲標準條款》及相關法令。
  2. 營運政策之內容與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3. 本公司修訂營運政策時,將其內容公告於本服務內。但對使用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修訂,依第3條第3項之程序辦理。

第5條(申請使用及使用契約之成立)

  1. 欲使用本服務者,須同意本條款之內容,並依本公司網頁或各個別服務、各平台初始畫面所提供之程序申請使用。
  2. 使用契約於本公司就前項申請予以承諾時成立。就無須另行註冊會員程序即可使用之個別服務,使用契約於使用者同意本條款並啟動該服務時成立。
  3. 申請使用者須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各項資訊。但依所使用之平台及個別服務之不同,本公司所要求之資訊可能有所不同。
  4. 申請使用者須依相關法令填寫本人之真實資訊,或同意本公司蒐集其登錄於平台之資訊。虛偽填寫姓名或識別資訊,或冒用他人名義者,不得主張本條款所定使用者之權利,本公司得不退還使用價金而撤銷或終止使用契約。
  5. 使用契約成立後,本公司透過帳號執行對使用者之各項管理業務,使用者得依相關法令、本條款及營運政策使用本服務。
  6. 本公司得依使用者所提供之資訊,就所提供服務之使用範圍、時間等予以差異化,且為提供該等選擇性服務或調整範圍所必要時,得向使用者要求提供額外資訊。
  7. 未滿14歲者不得使用本服務。本公司未設置韓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2條之2所定之法定代理人同意確認程序,故不承諾未滿14歲者之使用申請。申請使用者須於初始畫面之同意程序中確認已滿14歲。
  8. 本公司於未成年人(依韓國《民法》未滿19歲者)申請使用時,得要求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9. 使用者使用本公司與第三方合作所提供之服務時,可能須另行同意本公司或第三方所提供之使用條款。該服務之內容,以及本公司、第三方與使用者間之權利義務,依該另行條款及營運政策之規定。
  10. 本公司對於符合下列各款之申請,得不予承諾,或事後終止使用契約。
  11. 因第10項事由中本公司設備無餘裕或有技術上障礙而未予承諾者,本公司於該事由消除後,應立即承諾其使用。

第6條(未成年人相關事項)

  1. 本服務之可使用年齡為滿14歲以上。此係以本人得自行同意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年齡為基準所訂,有別於遊戲軟體分級結果(韓國為全年齡級、App Store 為12歲以上級;於台灣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為輔12級)。各個別服務之可使用年齡高於此者,從其規定,並標示於該服務之介紹畫面。
  2. 居住於大韓民國之未成年人(依韓國《民法》未滿19歲者)購買付費內容時,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依韓國《民法》未成年人得單獨為之行為,不在此限。
  3. 本公司為使未成年人健全使用本服務,於法定代理人要求時,得採取使其確認該未成年人之付款明細、調整付款額度等必要措施。
  4. 本公司不蒐集未滿14歲者之個人資料。經確認為未滿14歲之帳號,將終止使用契約,並立即銷毀其個人資料。詳情依隱私權政策。
  5. 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之付款,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但有下列情形者,撤銷可能受限。
  6. 本公司為確認付款人是否為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得要求提供必要資料;使用者或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時,撤銷申請之處理可能延遲或遭拒絕。
  7. 對於居住於大韓民國以外之使用者,第2項至第6項所定青少年、未成年人之認定、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及未成年人付款之撤銷等事項,依使用者居住國之法令。對於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依第53條第5項。此時,本服務之可使用年齡仍依第1項(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依第53條第10項)。

第2章 帳號及個人資料

第7條(帳號之管理)

  1. 帳號及帳號資訊之管理責任在於使用者。使用者不得使第三人使用自己之帳號。
  2. 禁止轉讓、販賣、出借、贈與帳號或將帳號提供擔保。因違反而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任,並得限制該帳號之使用。
  3. 使用者得知帳號遭盜用或有第三人在使用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之指示辦理。
  4. 使用者未依第3項通知,或通知後未依本公司之指示辦理而生之不利益,本公司不負責任。
  5. 本公司判斷帳號有被利用於犯罪或有此疑慮,或經相關機關要求時,得限制該帳號之使用。

第8條(帳號連動及更換裝置)

  1. 就無須註冊會員即可使用之個別服務,遊戲資料連結至該裝置或平台帳號。
  2. 使用者得利用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連動功能,於更換裝置後繼續使用遊戲資料。
  3. 使用者未進行帳號連動,因裝置重置、遺失、更換、刪除應用程式、更換平台帳號等事由而無法使用遊戲資料時,本公司不保證復原。本公司於本服務內告知此事。
  4. 經使用者要求,本公司得於可確認本人身分之範圍內協助復原遊戲資料。但無法確認本人身分,或技術上無法復原者,不在此限。
  5. 帳號連動及更換裝置時之身分確認,以寄送至使用者所登錄電子郵件地址之驗證碼進行。本公司不設密碼,故所登錄電子郵件帳號之管理責任在於使用者。該電子郵件帳號遭第三人使用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任。
  6. 更換裝置完成後,原裝置將無法再使用該遊戲資料。此係為防止同一帳號於兩台裝置同時進行而導致資料不一致。
  7. 第2項之功能係為使用者本人更換裝置而設。利用該功能將帳號轉移予第三人之行為,屬第7條第2項之轉讓帳號,予以禁止。

第9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1. 本公司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致力於保護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2. 個人資料之蒐集項目、利用目的、保存期間、提供予第三人、委託處理等詳細事項,依隱私權政策。
  3. 因使用者之可歸責事由而洩漏之個人資料,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10條(休眠及長期未使用帳號)

  1. 使用者連續1年以上未登入本服務時,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將該帳號之個人資料分離保管或銷毀。
  2. 本公司於採取前項措施30日前,將該事實及日期通知使用者。但無法得知聯絡方式時,得以本服務內公告代之。
  3. 依第1項銷毀個人資料時,遊戲資料本身仍予保留。但本公司認為基於服務營運有必要時,得考量未使用期間及資料規模刪除遊戲資料,此時依第2項之程序。但仍留有未使用付費儲值點數之帳號,其遊戲資料不予刪除。

第3章 本公司與使用者之義務

第11條(本公司之義務)

  1. 本公司遵守相關法令及本條款,並盡最大努力持續、穩定地提供本服務。
  2. 本公司為保護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具備安全系統,公開隱私權政策並加以遵守。
  3. 設備發生故障或資料滅失時,除有不得已之事由外,本公司應立即修復、復原。
  4. 使用者所提意見經認為正當者,本公司予以處理,並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傳達予使用者。
  5. 本公司為處理使用者對本服務之不滿,配置必要之人力及設備。

第12條(使用者之義務)

  1. 使用者應遵守本條款、營運政策、本公司公告於本服務內之事項及相關法令。
  2. 使用者應自行管理自己帳號及裝置之安全。
  3. 使用者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營業活動,其結果本公司不負責任。
  4. 使用者不得向第三人洩漏因使用本服務而得知之本公司營業秘密及技術資訊。
  5. 使用者應配合本公司為營運服務於必要範圍內所要求之確認程序。
  6. 使用者通知本公司之資訊有變更時,應予更新;因未更新所生之不利益,由使用者承擔。

第13條(禁止行為)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1. 偽造資訊:冒用他人資訊,或於申請使用、洽詢本服務時填寫虛偽事實之行為
  2. 冒名:冒充本公司員工、營運人員或其他使用者,或冒用他人名義洽詢、檢舉之行為
  3. 異常使用:使用自動化程式(巨集、機器人)、不當使用模擬器、修改記憶體、竄改用戶端、偽造或變造通訊封包、對伺服器進行逆向工程等以本公司未提供之方式使用本服務之行為,以及製作、散布、販賣、居間仲介該等程式、設備之行為
  4. 濫用漏洞:故意利用本服務之錯誤(漏洞)獲取利益,或不通知本公司而告知他人或散布之行為
  5. 現金交易:以現金或財產上利益交易帳號、遊戲資料、內容、遊戲幣,或試圖、居間、刊登廣告為此之行為
  6. 付款不當:擅自使用他人之付款方式,或於付款後不當反覆取消、退款而獲取利益之行為
  7. 侵害權利: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8. 妨害業務:對本公司之伺服器、設備造成過度負載,或妨害本服務穩定營運之行為
  9. 不當言詞:騷擾其他使用者,或為辱罵、歧視、仇恨、性方面之言論,助長賭博性,或不健全使用之行為
  10. 詐欺:欺騙其他使用者以獲取利益或造成損害之行為
  11.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違反社會安寧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

本公司為判斷第1款至第11款之違反與否,於必要範圍內得查閱本服務使用紀錄。

第4章 服務之使用

第14條(服務之提供)

  1. 本服務原則上全年無休,每日24小時提供。
  2. 本公司得依個別服務、使用級別、年齡、使用期間等區分提供本服務之一部分。
  3. 本公司所提供之免費內容,得依本公司政策變更其內容、數量、提供期間,或中止提供。
  4. 本公司為順利提供本服務,得進行定期或臨時維護,並事先公告其時程及預計所需時間。處理緊急故障等不得已之情形,得事後告知。
  5. 本服務之使用,可能受使用者之裝置效能及通訊環境影響。本公司得告知使用本服務所需之最低規格,對於在未達該規格之環境中所生之問題,不負責任。
  6. 本公司為改善本服務,得提供更新;使用者未套用更新時,將無法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

第15條(服務之中斷)

  1.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得暫時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
  2. 依第1項中斷服務時,本公司將於中斷24小時前公告其事由及期間。但情況緊急或無法事先公告者,事後立即公告。

第16條(服務之變更)

  1. 本公司得依營運上、技術上之需要,新增、變更所提供之內容。
  2. 為維持遊戲平衡之數值調整(能力值、機率、費用等),視為遊戲營運通常所伴隨者,得以本服務內公告代之。但為遊戲整體平衡而一律適用於所有使用者之數值調整,不視為第3項之「縮減已購買付費內容效果之變更」。僅以特定付費內容為對象而顯著降低其核心效果之調整,則不在此限。
  3. 但如下對使用者不利之重要變更,應於適用日30日前公告其事由、內容,並個別通知。
  4. 不同意第3項變更之使用者,得依第26條終止使用契約,並得依第24條、第35條請求退還款項。

第17條(付費內容之購買及付款)

  1. 付費內容之名稱、價格、內容、使用期間、是否限制解除契約,標示於購買畫面。
  2. 付款透過應用程式商店所提供之付款方式進行,付款、取消、退款程序,除本條款外,並適用該應用程式商店之政策。
  3. 付費內容及儲值點數歸屬於帳號,不得移轉至其他帳號。
  4. 本公司或應用程式商店得依相關法令、政策訂定付款額度。
  5. 期間制商品(會員、移除廣告券等)為訂有使用期間之商品,不自動續訂。使用期間屆滿時,該權益自動終止。
  6. 本公司於相關法令所定期間內保存付款相關紀錄。

第18條(機率型道具之資訊標示)

  1. 本公司所提供之個別服務可能包含機率型道具。
  2. 本公司依韓國《遊戲產業振興法》,標示機率型道具之種類、組成比例、組成機率。機率資訊可於本服務內相關畫面之[機率資訊]按鈕,以及本公司所刊登之機率型道具機率資訊頁面查閱。
  3. 本公司不會標示與事實不符之機率資訊,機率變更時,將公告變更內容及適用日,並更新第2項之標示。
  4. 本公司所標示之機率與實際機率不同時,使用者得依第24條第6項請求解除契約。

第19條(廣告)

  1. 本公司得於本服務內刊登與本服務營運相關之廣告。
  2. 獎勵型廣告僅於使用者自行選擇觀看時播放,未觀看亦不影響本服務之使用。
  3. 對於廣告中所含第三方之商品、服務,本公司不予保證,對使用者與第三方間所生之交易、爭議不負責任。
  4. 為提供廣告,可能處理廣告識別碼等,詳情依隱私權政策。

第20條(發布內容之管理)

  1. 使用者於本服務內發布或傳送之內容(包含暱稱、公會名稱、對話等)符合下列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予以刪除、修改,或限制其曝光。
  2. 本公司無保管使用者所發布內容之義務。
  3. 本公司依第1項採取措施時,使用者得依第29條提出異議。

第21條(著作權)

  1. 本服務及本服務內內容之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公司。
  2. 使用者不得以本公司所提供方法以外之方法重製、傳輸、出版、散布、播送本服務,或使第三人使用。
  3. 儘管有第2項規定,使用者以個人、非商業目的拍攝、錄製遊戲畫面並分享,予以允許。但該行為不當侵害本公司之利益,或違反本條款者,不在此限。
  4. 使用者於本服務內發布之創作物,其權利歸屬使用者。但本公司為營運、宣傳本服務所必要之範圍內,得無償利用之;使用者不欲如此時,得請求本公司停止利用。

第22條(遊戲資料之保管)

  1. 遊戲資料儲存於本公司伺服器,本公司致力於安全管理。
  2. 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遊戲資料滅失時,本公司致力於復原,無法復原時,依第31條賠償。
  3. 因使用者之裝置環境、通訊故障、擅自操作等使用者之可歸責事由致遊戲資料遺失者,本公司不負責任。
  4. 使用者請求復原遊戲資料時,本公司查核紀錄後於可能範圍內配合。但技術上無法復原,或顯然有損與其他使用者間之公平者,得予以拒絕。
  5. 帳號遭刪除時,本公司除依相關法令應保存之紀錄外,刪除遊戲資料,且已刪除之資料無法復原。

第23條(通知)

  1. 本公司通知使用者時,得以本服務內公告、遊戲內通知、信箱、使用者所提供之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2. 對不特定多數使用者之通知,得以於本服務內公告7日以上代替個別通知。
  3. 但關於使用者本人交易之重要事項(付款、退款、限制使用等),應個別通知。
  4. 使用者未提供聯絡方式或提供錯誤之聯絡方式,致無法個別通知時,視為已以本服務內公告通知。

第5章 解除契約、終止及限制使用

第24條(解除契約)

  1. 購買付費內容之使用者,得自購買日或可使用之日起7日內撤回購買(解除契約)。本公司受理解除契約後,應立即收回、刪除該內容,並自解除契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還價金。但在本公司無法直接取消付款之應用程式商店所為之付款,其退還方法依第45條第6項,且該應用程式商店之退款程序不限制相關法令所定本公司之退還義務及期限。
  2. 解除契約得以本服務內洽詢功能或客服電子郵件申請。使用者得依第45條第2項直接向應用程式商店業者請求,但本公司不以此為由拒絕受理。
  3.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於相關法令允許之範圍內,解除契約得受限制。 但由可分之勞務或可分之數位內容所構成之契約中尚未開始提供之部分,以及依相關法令允許解除契約之情形,不在此限。本公司應履行限制解除契約所需之法定告知及措施。
  4. 依第3項得限制解除契約之商品,為已開始提供之期間制商品(會員、移除廣告券、通行證等;第3項但書所定之部分除外)及已使用之內容。本公司於該商品之購買畫面標示此事;未標示者,儘管有第3項規定,仍得解除契約。
  5. 儲值點數不受解除契約之限制。已儲值之點數中未使用之部分(依第35條第6項得退還之儲值點數),得解除契約或依第35條請求退還;以儲值點數購買內容後,對該內容適用第3項。
  6. 內容與標示、廣告不符,或未依契約履行者,使用者得自購買日或可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且自得知或可得知其事實之日起30日內解除契約。
  7. 因本公司之可歸責事由致無法使用內容者,亦準用第6項。

第25條(未成年人付款之撤銷)

  1. 依第6條第5項有未成年人之付款撤銷申請時,本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應用程式商店之程序取消付款並退還價金。此時,得經同條第6項所定之資料確認程序。
  2. 撤銷申請得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以本服務內洽詢功能或電子郵件為之,本公司立即處理申請,並於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受理事實及預計處理期間。事實確認需時者,一併告知其事由。
  3. 退還原則上以付款時之方式為之,無法以該方式退還者,與申請人協商以其他方法辦理。
  4. 付款經取消時,因該付款而發放之內容予以收回。但未成年人依韓國《民法》第141條,僅於因該付款所受利益現存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不得以已使用而不復存在之內容為由,依第45條第3項收回其他內容或限制使用。
  5. 本公司拒絕撤銷申請時,一併告知其依據。申請人得依第29條提出異議。

第26條(使用者之終止)

  1. 使用者得隨時透過遊戲內設定之刪除帳號(註銷)終止使用契約。程序及刪除、保存之項目,依帳號及資料刪除頁面。
  2. 終止完成後,遊戲資料及持有中之內容、遊戲幣、儲值點數均將刪除,無法復原。本公司於終止前告知此事。
  3. 依相關法令應保存之付款紀錄等,於該期間內予以保管。
  4. 終止時所剩儲值點數中,依第35條第6項得退還者,得於終止前依第35條申請退還。終止後因無法確認儲值點數餘額,退還可能有困難,本公司於終止前告知此事。

第27條(本公司之終止)

  1. 使用者違反第13條時,本公司得載明其事由、依據,事先通知後終止使用契約。
  2. 但有下列情形者,得不經事先通知終止,此時事後立即通知。
  3. 被終止之使用者,得依第29條提出異議。

第28條(限制使用)

  1. 使用者違反第13條時,本公司得考量違反之內容、程度、次數、結果,採取下列措施。
  2. 本公司於採取措施時,將其事由、依據、期間通知使用者。但情況緊急者,於措施後立即通知。
  3. 永久停止使用時,所持有之付費內容不予退還。但與違反行為無關之未使用付費內容及依第35條第6項得退還之儲值點數,依相關法令予以退還。
  4. 本公司將限制使用之標準訂於營運政策,並公告於本服務內。

第29條(異議)

  1. 使用者對於依第7條第5項、第20條、第25條第5項、第27條、第28條、第39條第3項、第45條第3項或第48條第4項所為之措施、拒絕有異議時,得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異議。
  2. 本公司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5日內回覆處理結果。難以於期間內回覆時,告知其事由及處理時程。
  3. 異議經認為有理由時,本公司立即解除措施,並就使用者因該措施而無法使用之期間,給予相當之補償,以本服務內之內容為之。此不影響依第31條之損害賠償請求。

第30條(服務之結束)

  1. 本公司結束服務時,應於結束日30日前,透過本服務內公告及本公司網頁告知結束事由、時程及退還程序。
  2. 服務結束時,本公司退還下列款項。退還方式及申請期間,一併載於第1項之公告。
  3. 免費發放之內容及已使用之內容,不在退還範圍。
  4. 本公司於服務結束後,仍於相關法令所定期間內維持退還窗口。
  5. 因本公司歇業、解散、營業轉讓等致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亦準用第1項至第4項。此時,本公司一併公告下列事項。
  6. 本公司於服務結束、歇業時,仍於相關法令所定期間內保存付款紀錄,並協助使用者之退還及爭議處理。

第6章 損害賠償及退款

第31條(損害賠償)

  1. 本公司賠償使用者之情形: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致使用者受損害時,本公司賠償其損害。
  2. 因本公司之可歸責事由致付費內容滅失、毀損時,本公司依下列順序處理。
    1. 以相同內容復原
    2. 無法復原時,重新提供同等價值之內容
    3. 亦無法重新提供時,退還該內容之購買價金
  3. 使用者賠償本公司之情形: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或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本服務致本公司受損害時,使用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32條(本公司之免責)

  1. 魁北克消費者:本條以下之免責及責任限制,於排除或限制本公司就其自身或其代表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負責任時,不適用之(第54條第5項)。本公司因下列事由致無法提供本服務,或使用者受有損害時,不負責任。
  2. 對使用者於本服務內發布之資訊、資料之可信度、正確性,本公司不負責任。
  3. 第1項及第2項,於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不適用之。

第33條(責任限度)

  1. 魁北克消費者:本條以下之免責及責任限制,於排除或限制本公司就其自身或其代表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負責任時,不適用之(第54條第5項)。本公司賠償通常損害;使用者所生因特別情事所致之損害,限於本公司已知或可得而知該情事時,始予賠償。
  2. 對於因使用本公司免費提供之服務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3. 對於使用者利用本服務未獲得所期待之收益,或因由本服務所得之資料而受損害者,本公司不負責任。
  4. 對使用者相互間或使用者與第三人間透過本服務所生之爭議,本公司無介入之義務,亦無賠償因此所生損害之責任。
  5. 本條於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不適用,且不限制相關法令所定使用者之權利。

第34條(溢收款項)

  1. 發生溢收款項時,本公司全額退還。
  2. 因本公司責任而發生溢收款項者,退還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3. 因使用者責任而發生溢收款項者,退還所需費用於合理範圍內得由使用者負擔。
  4. 本公司透過客服窗口告知溢收款項之退還程序。

第35條(儲值點數之退還)

  1. 使用者得請求退還已儲值之點數中未使用之餘額(依第6項得退還之儲值點數)。
  2. 本公司退還儲值點數時,得於不超過餘額之10%或1萬韓元(KRW)中較少者之範圍內扣除手續費。
  3. 儘管有第2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扣除手續費而全額退還。
  4. 免費點數(第6項)及免費發放之遊戲幣不在退還範圍。
  5. 退還原則上以付款時之方式為之,實際退還所需時間,可能因應用程式商店之結算程序而異。
  6. 可退還之儲值點數,指支付儲值商品而取得之基本數量中尚未使用之部分。首次購買之額外發放部分、包含於期間制商品、禮包中而發放之數量,以及以活動、獎勵等所取得之數量,視為免費點數;使用儲值點數時,視為先使用免費點數。2026年10月1日前所儲值點數之可退還部分,依付款紀錄計算。本項之「免費點數」僅係為界定依本條款任意退還之範圍所為之區分;不論此區分為何,依法令應退還者,依該法令處理。

第36條(申訴處理及爭議解決)

  1. 本公司設有處理使用者意見及不滿之窗口。可透過遊戲內設定 ▸ 聯絡我們,或文末所載之客服電子郵件受理。
  2. 本公司認為所受理之意見正當時,迅速處理並告知結果。難以迅速處理時,告知其事由及處理時程。
  3. 本公司與使用者間發生爭議時,誠信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得向內容爭議調解委員會、韓國消費者院、電子交易爭議調解委員會等相關機構申請調解。

第37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以下大韓民國法律之選擇,不適用於居住於魁北克之消費者。其契約依魁北克法律及適用於魁北克之加拿大聯邦法律(第54條第2項)。本條款依大韓民國法律規範及解釋。
  2. 本公司與使用者間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為解決而誠信協商。
  3. 協商未能解決之爭議之訴訟,向依《民事訴訟法》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
  4. 對於居住於大韓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亦適用第1項。但該國強制規定對使用者提供更有利之保護時,從其規定。

第7章 補充規定

第38條(青少年保護)

  1. 本公司致力使青少年健全使用本服務,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青少年之資訊流通。
  2. 本公司為防止本服務內流通辱罵、歧視、仇恨、性方面言論、助長賭博性、誘導現金交易等言論,得採取設定禁用詞、受理檢舉、刪除發布內容等措施。
  3. 本公司指定並設置青少年保護負責人,其姓名及聯絡方式標示於本條款末。
  4. 法定代理人就青少年使用本服務,得向本公司請求確認付款明細、調整付款額度、限制使用等,本公司經身分確認程序後予以配合。

第39條(違規行為之調查)

  1. 本公司懷疑有違反第13條之情事時,為確認該事實,得查閱本服務使用紀錄、連線紀錄、付款紀錄。
  2. 本公司得於調查所需範圍內,向使用者要求提出說明資料;使用者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時,本公司得依所掌握之資料判斷。
  3. 調查期間,本公司為防止損害擴大,得暫時停止該帳號之使用。調查結果確認無違反事實時,本公司立即解除停止,並就停止期間給予相當之補償,以本服務內之內容為之。此不影響依第31條之損害賠償請求。

第40條(內容之性質)

  1. 使用者於本服務內所取得之內容、遊戲幣、儲值點數,為得於本服務內使用之權利,並非得兌換為現金、財產上利益之財產權。
  2. 內容於本公司所訂使用期間內得使用,未訂期間者,至該個別服務結束日止。
  3. 本公司得就內容訂定有效期限,此時於購買畫面及本服務內標示該期間。但付費儲值之儲值點數不訂有效期限。
  4. 使用者不得以本公司所訂方法以外之方法,將內容移轉、販賣、贈與他人。

第41條(個別服務之整併、分離及移轉)

  1. 本公司基於服務營運之必要,得進行伺服器之整併、分離、資料之移轉等。
  2. 因第1項措施致使用者之遊戲資料有所變更時,本公司於適用日30日前公告其內容及時程。
  3. 本公司於措施過程中,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使用者之遊戲資料遺失。

第42條(活動及預先登錄)

  1. 本公司為營運、宣傳本服務得舉辦活動,參加條件、獎勵、期間依活動公告。
  2. 對以不正當方法參加活動之使用者,本公司得拒絕發放獎勵,或收回已發放之獎勵。
  3. 預先預約、預先登錄等所承諾之獎勵,於該個別服務公開後,於所公告之時點發放。因不得已事由而難以發放時,得以同等價值之其他獎勵替代,並公告其事由及內容。

第43條(禁止轉讓權利、義務)

使用者不得將本條款所定之權利、義務轉讓、出借予他人,或提供擔保。本公司因營業轉讓、合併等而使他人承受本條款上之地位時,依第30條第5項事先公告。

第44條(條款之解釋及可分割性)

  1. 本條款任一條款依相關法令被判斷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時,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
  2. 本公司未行使本條款所定權利,不得認為已拋棄該權利。
  3. 本條款與個別服務之營運政策不同時,以本條款為準,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營運政策及相關法令。
  4. 本條款以韓文作成,其他語言版本係為使用者之便利而提供。韓文版與其他語言版本內容不同時,以韓文版為準。但對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以日文版為準;對居住於台灣之使用者,以繁體中文版(第55條第20項)為準。對居住於魁北克之消費者,優先提供法文版;法文版與其他語言版本內容不同時,消費者得依《法語憲章》第91條,依其利益援用任一版本(第54條第6項)。

第8章 個別服務之使用

第45條(與應用程式商店業者之關係)

  1. 本公司透過應用程式商店散布本服務,付費內容之付款透過應用程式商店業者所提供之付款系統進行。
  2. 應用程式商店業者得依其自身政策取消付款或退款,使用者得直接向應用程式商店業者請求退款。
  3. 使用者自應用程式商店業者獲得退款時,本公司得收回因該付款而發放之內容。已使用而無法收回時,本公司得收回與其相當之其他內容,或限制該帳號之使用。
  4. 因應用程式商店業者之政策、系統變更,應用程式審核結果等本公司無法掌控之事由,本服務之提供或更新可能延遲、受限。
  5. 本公司與應用程式商店業者為彼此獨立之業者,關於應用程式商店業者所提供服務之事項,依該業者之條款及政策。
  6. 於 Apple 之 App Store 等本公司無法直接取消付款之應用程式商店所為之付款,依第24條、第25條、第34條、第35條所為之價金退還,透過該應用程式商店業者之退款程序進行(App Store:reportaproblem.apple.com)。此時,本公司立即處理使用者之申請,並於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受理事實及預計處理期間,說明是否符合解除契約等要件及退款申請方法,並提供退款所需之確認(購買事實、是否已使用等)。應用程式商店業者未退款,但依本條款或相關法令認有退還事由時,由本公司與使用者協商,以其他方法退還。不論本項其他規定,應用程式商店之退款程序不限制相關法令所定本公司之退還義務及期限。依韓國《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就數位內容合法解除契約者,本公司應自解除契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還價金,各付款方式之取消、退還措施依同法第18條。
  7. 使用者就同一筆付款,重複自應用程式商店業者及本公司獲得退還時,使用者應立即將自本公司所受領之退還款返還本公司。使用者不返還時,本公司得依第3項收回內容或限制該帳號之使用。
  8. 本公司依第6項以其他方法(匯款等)退還時,匯款手續費等退還所需費用之負擔,與使用者協商決定。但依第24條之解除契約、因本公司責任所生溢收款項之退還,以及其他因本公司可歸責事由之退還,由本公司負擔。

第46條(付款方式)

  1. 使用者得利用應用程式商店所提供之付款方式購買付費內容。
  2. 使用者應僅使用自己有正當使用權限之付款方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之付款方式。
  3. 本公司或應用程式商店業者、付款代理業者,得依相關法令及自身政策,訂定各使用者之付款額度。
  4. 付款方式之名義人與使用者不同,或疑有不當付款時,本公司得保留付款之核准,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47條(期間制商品)

  1. 本公司得販售期間制商品(第2條第17款),其期間、權益、使用條件標示於購買畫面。
  2. 期間制商品不自動續訂,期間屆滿時權益終止。
  3. 期間制商品之權益於期間內按一定週期提供者,使用者即使未於該週期領取,本公司亦不另行補償。但因本公司之可歸責事由而未提供權益者,不在此限。
  4. 本公司得變更期間制商品之權益內容。對使用者不利之變更,依第3條事先公告,且對已購買之使用者,於其期間屆滿前維持購買當時之條件。

第48條(帳號安全)

  1. 使用者不得將帳號連動資訊告知他人或與他人共用。
  2. 使用者得知自己之帳號遭擅自使用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之指示辦理。
  3. 使用者未依第2項通知,或通知後未依本公司之指示辦理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任。
  4. 本公司確認有疑似帳號遭盜用之連線時,為保護使用者,得限制該帳號之連線,並將該事實告知使用者。
  5. 使用者將帳號轉讓、出借、販賣予他人,或試圖為之所生之損害,由使用者負擔。

第49條(社群功能之使用)

  1. 本公司為使用者間之交流,得提供公會、制式對話用語等功能。
  2. 本公司為健全之使用環境,得採取使用者不直接輸入文字,而選擇本公司預先訂定之用語、名稱之方式。
  3. 使用者所選擇、設定之名稱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社會通念時,本公司得予以變更或重置。
  4. 公會等使用者聚會之營運及成員間之關係,由使用者自行決定。本公司對其間所生之爭議無介入之義務,但妨礙本服務營運時,得採取必要措施。

第50條(連結至外部服務)

  1. 本服務可能包含連結至非本公司所營運之外部網站、服務之連結。
  2. 本公司對外部服務之內容、資訊、交易不負責任,其使用適用該營運者之條款及政策。

第51條(使用紀錄之運用)

  1. 本公司為改善服務品質、分析錯誤原因、確認不當行為、製作統計,得利用本服務使用紀錄。
  2. 本公司為統計、研究目的公開資料時,僅以無法識別個人之形式公開。
  3. 屬個人資料之事項之處理,依隱私權政策。

第52條(客戶支援)

  1. 本公司透過本服務內洽詢功能及電子郵件受理使用者之洽詢。
  2. 本公司致力於自受理洽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覆。但事實確認需時者,告知其事由及預計處理期間,並得延長期間。
  3. 使用者洽詢時應提供確認所需之資訊,資訊不足時,處理可能延遲。
  4. 本公司因辱罵、恐嚇等致難以正常諮詢時,得中止諮詢。

第9章 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特別規定

第53條(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特別規定)

  1. 適用範圍:本條適用於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且屬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所稱消費者之使用者。本條與本條款其他條款不同時,以本條為準。
  2. 準據法:儘管有第37條規定,保護消費者之日本法令之強制規定(《消費者契約法》、《民法》等)之適用不受排除。
  3. 管轄法院:使用者得向日本之法院提起訴訟。本公司對使用者提起訴訟時,向管轄使用者住所地之日本法院提起。
  4. 免責、責任限制:第31條至第33條之免責、責任限制規定,以及可解釋為限制使用者解除權之規定,於依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8條、第8條之2、第9條及第10條而無效之範圍內,不適用之。第35條第2項之手續費,依同法第9條,就超過本公司所生平均損害額之部分不予扣除。本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損害全額賠償,即使為本公司輕過失所生之損害,亦不解釋為免除本公司之全部責任。
  5. 未成年人:第6條之「未成年人」,對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視為依日本《民法》第4條未滿18歲者。未滿18歲之使用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購買付費內容,未經同意之購買,得依同法第5條撤銷。但於購買前之年齡確認中謊報年齡等施用詐術者,得依同法第21條限制撤銷。
  6. 解除契約之特約:第24條(解除契約)作為關於日本《特定商取引法》所定撤回購買、解除契約之特約而適用。但該特約未標示於購買畫面等時,依同法第15條之3,於認許解除契約之範圍內,使用者得自收受商品之日起8日內解除契約。關於賣方之標示,刊載於特定商取引法に基づく表記(英文)。
  7. 預付式支付工具:關於儲值點數(箱怪現金)依日本《資金決済法》之標示,刊載於前払式支払手段に関する表示(英文)。
  8. 諮詢:使用者除第36條之窗口外,亦得向日本之消費生活中心(消費者熱線188)諮詢。
  9. 個人資料:依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之事項,依隱私權政策第10項。
  10. 可使用年齡:儘管有第6條第1項規定,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之本服務可使用年齡為滿16歲以上。
  11. 條款變更:儘管有第3條第4項規定,本公司對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僅於依日本《民法》第548條之4,變更符合使用者一般利益,或不違反契約目的,且就變更之必要性、變更後內容之妥當性、其他與變更相關之情事而屬合理時,始變更本條款。此時,本公司訂定生效時點,並於該時點到來前,以網際網路等適當方法告知將變更條款之旨、變更後之內容及生效時點。僅因使用者未表示拒絕之意思,不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第10章 居住於加拿大、魁北克之使用者特別規定

第54條(居住於加拿大、魁北克之使用者特別規定)

  1. 適用範圍:本條適用於居住於加拿大之消費者使用者,本條與本條款其他條款不同時,以本條為準。
  2. 強制規定:儘管有第37條規定,使用者所居住省(州)有關消費者保護之強制規定(魁北克為《消費者保護法》及《魁北克民法》)之適用不受排除。第37條第1項之大韓民國法律選擇,不適用於居住於魁北克之消費者;其契約依魁北克法律及適用於魁北克之加拿大聯邦法律。
  3. 管轄法院:居住於魁北克之使用者得向魁北克之法院提起訴訟,本條款任何規定均不解釋為使其拋棄該權利。
  4. 仲裁、集體訴訟:本條款不強制使用者進行仲裁,亦不使其拋棄參與集體訴訟之權利。
  5. 免責、責任限制:第31條至第33條僅於使用者所居住省之法律所允許之範圍內適用。對居住於魁北克之消費者,第32條及第33條之免責及責任限制,於排除或限制本公司就其自身或其代表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負責任時,不適用之(標示於各該條第1項之開頭)。
  6. 語言(魁北克):本公司對居住於魁北克之使用者,優先提供本條款之法文版(Conditions d'utilisation)。僅於使用者收到法文版後明示選擇其他語言版本時,始適用該語言版本。就居住於魁北克之消費者,法文版與其他語言版本內容不同時,消費者得依《法語憲章》第91條,依其利益援用任一版本(第44條第4項)。
  7. 賣方資訊:遠距契約之賣方為本公司,其商號、地址、聯絡方式如本條款末所載(電子郵件 info@voidion.kr)。App 內購買之付款、稅務由應用程式商店業者(App Store 為 Apple)處理。
  8. 個人資料:依加拿大聯邦《個人資訊保護及電子文件法(PIPEDA)》與魁北克《私營部門個人資訊保護法》之事項,依隱私權政策第13項。
  9. 條款之變更(魁北克):對居住於魁北克之消費者,在符合法律規定之前提下,僅得單方變更第16條所定之服務功能及遊戲規則。本公司應於變更生效日至少30日前,寄送僅載明新條款、原條款、生效日及下一句所定權利之明確書面通知。變更增加使用者之義務或減少本公司之義務時,使用者得於變更生效後30日內通知本公司,拒絕該變更並終止契約,無須負擔任何費用、違約金或賠償。定有期限之契約之重要要素(包括價格、性質及期間),不得單方變更。其他變更須經雙方合意。本項優先於第3條、第4條、第16條及附則之過渡措施。
  10. 契約之終止(魁北克):不受第30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對居住於魁北克之消費者,契約為未定期限之繼續性服務契約且消費者未違約時,本公司應於終止契約至少60日前寄送書面通知。定有期限之服務契約,本公司僅於魁北克相關法律允許之情形始得終止。

第11章 居住於台灣之使用者特別規定

第55條(居住於台灣之使用者特別規定)

  1. 適用範圍:本條適用於居住於台灣之消費者使用者,係依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公告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事項」)訂定。本條與本條款其他條款不同時,以本條為準;應記載事項所定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本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2. 契約內容及解釋:本公司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購買畫面所標示之價格及營運政策(即應記載事項所稱之「遊戲管理規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本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本公司對契約內容並無最終解釋權。
  3. 企業經營者及計費方式:本公司之名稱、負責人、電話、營業所、電子郵件及營業登記號碼(相當於台灣之統一編號)如本條款末所載,網址為 https://game.voidion.kr/。本服務之收費方式為免費制,使用者得於遊戲內商店另行選擇購買儲值點數及付費內容;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標示於購買畫面。
  4. 未成年人:依台灣《民法》未滿18歲之使用者,應於其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服務,本契約自法定代理人同意時始生效力;本條款變更時亦同。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付費購買者,法定代理人得備妥足資證明其為法定代理人之文件及付款紀錄,向第36條第1項之窗口申請退費,經本公司確認後,退還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5. 契約解除權:使用者得於開始遊戲後7日內,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本服務內洽詢功能)告知本公司解除本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並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儲值點數(第35條第6項)請求退費;退費依本條第16項辦理。第24條第3項之解除契約限制,依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僅於本公司於購買前在購買畫面告知該事項,並經使用者同意後購買者,始適用之,且不限制本項之權利。
  6. 費率之調整:本公司調整儲值點數及付費內容之費率時,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30日前於本服務內(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本公司網站公告;使用者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該通訊資料通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使用者於新費率生效日前已儲值之點數,依舊費率計收。
  7. 應揭示之資訊:本公司於本公司網站、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載明下列事項:
  8. 帳號及電磁紀錄:帳號僅供使用者本人使用。本公司未設密碼(第8條第5項),本公司人員(含客服人員)不得主動詢問使用者之驗證碼等登入資訊。本公司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保留使用者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遊戲資料等);契約非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而終止者,使用者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該期間屆滿時,使用者仍未辦理續用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刪除之;第22條第5項及第26條第2項之刪除,於該期間屆滿後為之。本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並應維持其完整;使用者於本服務內對其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9. 帳號遭非法使用:使用者或本公司如發現帳號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本公司進行查證。經本公司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帳號之使用,或變更連動資訊後交付使用者,並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本公司應於暫時限制之時起,即刻以本服務內公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該第三人提出說明;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7日內提出說明者,本公司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使用者,不能回復時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本公司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第8條之帳號連動等)而使用者未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者,本公司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第三人不同意本公司之處理時,使用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限制使用期間內,本公司不向使用者或第三人收取費用;使用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本公司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第7條第4項、第8條第5項及第48條第3項,不得解釋為使用使用者帳號進入本公司電腦系統後之所有行為均視為使用者之行為,亦不限制本項之處理。
  10. 遊戲歷程之查詢:本公司保存使用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至少30日,以供使用者查詢;查詢範圍不以付款紀錄及儲值點數(箱怪現金)之購買、使用、領取紀錄為限。付款等依法應保存較長期間之紀錄,依該期間保存。使用者得以書面或第36條第1項之窗口(電子郵件、本服務內洽詢功能),提出供身分查驗之資料(帳號ID、連動之電子郵件等)申請調閱,查詢費用為免費。本公司接獲申請後,於7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提供。如有糾紛,不以本公司所保存之遊戲歷程及相關電子資料為唯一認定標準,第39條第2項亦同。
  11. 連線品質:儘管有第14條第4項及第15條第2項規定,本公司為維護本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7日前於本服務內(遊戲登入頁面等)及本公司網站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者不能連線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使用者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之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應返還之,無法返還時則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12. 本公司之責任:本公司於提供本服務時,應維護其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本公司違反前述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使用者損害時,應依使用者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公司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電腦系統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本公司不向使用者收取費用。第22條第3項、第32條及第33條,於減輕或免除本公司依台灣《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之範圍內,不適用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第31條第3項之損害不包括本公司之律師費用。使用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本公司得不予協助處理。
  13. 營運政策及違規之處理:營運政策應合理公平,其變更依本條第15項之程序為之;營運政策牴觸本條款,或剝奪、限制使用者之契約上權利者(依本項所為之處理除外),其規定無效。有事實足證使用者違反營運政策時,本公司應於本服務內或本公司網站公告,並通知使用者。使用者第一次違反時,本公司應通知其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限制其遊戲使用權利;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時,本公司得立即限制。第28條第1項之一定期間停權及第39條第3項之暫時停權,每次不得超過7日;永久停權及依第27條之終止,僅於有本條第16項所列事由時為之。
  14. 申訴:使用者不滿意本公司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本公司依營運政策之處置不服時,得以書面或第36條第1項之窗口提出申訴(對處置之異議期間依第29條第1項)。本公司應於接獲申訴後15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第29條第2項後段及第52條第2項但書之延長規定不適用之。使用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亦同。電子郵件及本服務內洽詢功能為24小時申訴管道,服務專線及電子郵件如本條款末所載。
  15. 契約之變更:儘管有第3條第3項至第5項及第4條第3項規定,本公司修改本條款或營運政策時,應於本服務內(遊戲登入頁面等)及本公司網站公告,並依使用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連動之電子郵件等)通知使用者(未登錄通訊資料之使用者,以遊戲內通知、信箱通知)。未依前述公告及通知者,其變更無效。使用者於通知到達後15日內未為反對之表示者,本公司依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為反對之表示者,依使用者終止契約(第26條)方式處理,並依本條第16項退費。本條款之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本公司得單方變更本條款之內容。
  16.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使用者得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使用者逾1年未登入使用本服務者,本公司得定15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使用者登入,屆期仍未登入使用者,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儘管有第5條第4項、第10項、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規定,使用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使用者登錄之通訊資料或以遊戲內通知使用者後,始得立即終止本契約(含永久停權): 本公司對前述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應對使用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契約終止(含解除)時,本公司於扣除必要成本後,以現金、信用卡退刷、匯款或雙方同意之方式(含第45條第6項之應用程式商店退款程序),退還使用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儲值點數(第35條第6項)或遊戲費用。第35條第2項之手續費,僅於不超過退費實際所需必要成本之範圍內扣除;第26條第4項及第28條第3項不限制本項之退費。但依本條第5項解除契約者,不扣除任何費用。本公司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辦理前述退費。退費確有必要取得補充資料時,本公司將通知使用者提供所需資料,不以本條款另行變更法定退費期間之起算日。
  17. 停止營運:本公司除依第30條第1項公告外,並依使用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使用者。本公司未於終止日30日前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使用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儲值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使用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18.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儘管有第37條規定,台灣有關消費者保護之強制規定(《消費者保護法》及應記載事項等)之適用不受排除。使用者得向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台灣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本條款不排除台灣《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9規定之適用。
  19. 契約審閱期間:本公司將本條款刊載於本公司網站及本服務初始畫面,使使用者於同意前有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本條款之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使用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付費儲值之點數無使用期限(第40條第3項)。
  20. 語言:本公司對居住於台灣之使用者提供本條款之繁體中文版(本文件);就居住於台灣之使用者,繁體中文版與其他語言版本內容不同時,以繁體中文版為準(第44條第4項)。
  21. 個人資料:依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事項,依隱私權政策第14項;本公司不就使用者之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附則

附則(2026年8月26日)
本條款自2026年8月26日起施行。

附則(2026年10月1日)
第1條(施行日)本條款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條(過渡條款)於本條款施行前締結使用契約之使用者,其不利之變更事項(第35條第6項可退還儲值點數之計算等),自該使用者同意修訂後條款之日或本條款公告之日起算30日屆滿之日,以較早者起適用;於此之前,適用修訂前之條款。
修訂事由:明定可退還儲值點數之範圍及使用順序(第2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第30條、第35條)、付費儲值點數之有效期限及長期未使用帳號之資料保存(第10條、第40條)、整理與應用程式商店退款之關係(第45條)、補充未成年人付款撤銷及居住於大韓民國以外使用者之規定(第6條、第25條)、明確數值調整之範圍(第16條)、整理異議對象及補償方式(第29條、第39條)、明確服務結束時之退還範圍(第30條)、語言版本之優先順序(第44條)、補充居住於日本、加拿大(魁北克)使用者之特別規定(第53條、第54條)、新設居住於台灣之使用者特別規定(第55條)、整理用語定義(期間制商品等)及條文引用、標示。

營業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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